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3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1号附1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涪城区。
四川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3民初8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4699.30元,执行费25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3816.47元。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BB××**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该车下落不明,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权信息、证券信息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