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2987号
原告:新疆福新得安消防设备有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防水区6栋53号、5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应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疆虎,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1号附1号1层。
法定代表人:包学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福新得安消防设备有公司与被告四川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福新得安消防设备有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福新得安消防设备有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福新得安消防设备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68元,由原告新疆福新得安消防设备有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 榆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苏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