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2300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蔓鶱,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方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方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师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