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民终1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华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康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华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康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向南京华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4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南京华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华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