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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6民终5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谦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溪市祥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黄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9896714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俩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346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复兴镇稀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67838472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溪市祥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8)赣0681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8)赣0681民初5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1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