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81民初477号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申请人:贵溪市祥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黄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9896714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俩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346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复兴镇稀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67838472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溪市祥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冶公司”)、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江铜公司”)、第三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祥云公司、十五冶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江铜公司未付给被申请人***、祥云公司、十五冶公司工程款8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溪市祥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00元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