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3民初1405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中国十五治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3461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冕宁县复兴镇稀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678384722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41400802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五治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亦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0元,免予交纳。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