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4民初354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系***之妻,女,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