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曾用名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荆州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5民初1187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潜江市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江市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退休人员,住潜江市。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曾用名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荆州供电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潜江市正豪华盛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张金镇兴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潜江市正豪华盛铝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以及后期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委托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先后于2020年7月13日、12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20年12月30日,原告***以其选定案涉法律关系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再要求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潜江市正豪华盛铝电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潜江市正豪华盛铝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潜江市正豪华盛铝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余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