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

睎兰开、荆州市金三湾酒店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10民终1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金三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三湾路17号(奥林香樟园)二期1栋。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州市沙市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经营场所: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汉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上诉人***、荆州市金三湾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湾酒店)、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由四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各项损失;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比例划分不当,第一责任人应当在金三湾酒店,次要责任人在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问题,酒店没有提供任何防护措施来提供保护。二、对上诉人诉请的部分赔偿项目未予支持,且计算有遗漏,差旅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上原审法院计算不当,应当如实赔偿给上诉人***;被扶养人应当含有***父母亲,年龄已达65岁以上,视为没有经济来源,而一审和重审判决均没有支持。 金三湾酒店的答辩意见:关于责任比例划分问题,本案是一起“电力侵权责任纠纷”及“提供劳动者受害纠纷”合并审理的案件。根据本案的事实,金三湾酒店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金三湾酒店将搭建脚手架工作以承包的形式,承包给***,金三湾酒店不是直接的侵权人,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问题,***父母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应当支持抚养费,而且其母亲与***没有血缘关系,更不应该承担赡养义务;其他赔偿费用,一审已经查明,并无不当。 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的答辩意见:1.***要求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与其他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显然不是共同侵权案件,按照***向法院提起的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院应当按照***的诉请审理本案,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不是***的雇主;2.关于责任比例问题,***要求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以及与其前面的诉讼行为不符。首先,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是说电网电线倒塌导致受伤,其次,我们的线路是符合相关的标准,包括对地距离,警示标志等,均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距离应当是10米,这是对安全距离的混淆。再次,他认为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没有履行巡视电力等义务,这是电力管理部门的责任,不是一个电力公司的职责。从程序上讲,原一审判决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时候,***并没有上诉,表明他认可这一事实;3.关于***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他在上诉中说他在案发时发现了这个线路危险,作为成年人应当停止作业,我们认为这可能是放任的故意;4.关于损失计算中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两个标准,年龄和丧失劳动能力,***仅仅是因为年龄原因来申请是不成立的。 ***的答辩意见:在本案中,我的角色是介绍人,而且不收取任何介绍费用。 ***的答辩意见:我不认识金三湾酒店的人,是***介绍我的工程,我当时,在湖南打工不在施工现场,只是打了个电话喊了***过来作业。 金三湾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改判金三湾酒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一起“电力侵权责任纠纷”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合并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有偏见,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但判决结果确实让金三湾酒店难以接受。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的答辩意见:金三湾酒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本案的前提是金三湾酒店需要对外墙进行装修,联系***施工,是委托行为,而后***又联系***,***又联系***,这是转委托关系,工程款是由金三湾酒店支付的。***等在施工现场时,受金三湾酒店的管理和约束,也听从其指挥,这与承揽合同关系有区别的,应当是雇佣合同关系。在施工前和施工中,金三湾酒店强令其冒险作业,在未经报电力公司断电和提供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发生事故,所以金三湾酒店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关于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运用并无不当;第三,金三湾酒店划为次要责任是原审法院责任划分错误。 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的答辩意见:1.关于第一点,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金三湾酒店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首先本案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金三湾酒店是发包方,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发包方在实施项目时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个人有资质,不代表单位有资质。这个是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金三湾酒店应当因选人不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在选人不当的情况下,也没有进行过报备,电力法有明确法律规定,在电力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应当得到电力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金三湾酒店既没有办手续、也没有报备,更没有在现场进行监督,甚至有错误的指挥。而***代表金三湾酒店,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上诉请求中有详细说明。 ***无答辩意见。 ***的答辩意见:金三湾酒店说的拍照没有事实依据,是***在现场管理。我只是在中间起介绍作用,并不在现场,到现在工钱也没有给我。 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一审判决认为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在案发地点的10KV高压电线未使用绝缘导线违规,高压危险的标志不醒目,未履行及时通知、重点巡查的义务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二、本案***的受伤是因其他被上诉人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所致,故***即使受伤与搭建脚手架靠近导线有关,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一审判决对***的损失金额认定过高。四、本案程序有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变更、追加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判决不应超过***的诉讼请求判决。五、本案适用法律有误,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事发时高压线路属于禁止状态,并未进行高压电力施工作业,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的答辩意见:1.本案中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对于该事故的发生,是电力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未能严格按照《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保护设施细则》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高度和幅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向一审法院提出建议到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勘验,并在现场做了相关记录,现场并无警示标志,高压线路早于金三湾酒店安装,长达十几年之久,很多安全隐患未能引起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的高度重视,未能采取任何措施,来避免事故发生。根据相关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必须设置的,从现场的勘测可以看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未尽维护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在原审法院先后进行四次开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恢复开庭审理,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金三湾酒店的答辩意见:1.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没有使用绝缘导体违规,高压危险标志不醒目,使***受伤,一审已经查明,所以并不是金三湾酒店的责任。因建筑物是在2000年以后开始建筑,所以没有造成事故,当时是使用的绝缘导体;2.原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清楚,本身就是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认定的是电侵权,***本身是有资质的,应当承担责任;3.同意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对于***的责任划分,因为***不是城镇居民,一审法院认定过高;4.关于程序问题,本案发回沙市区法院重审后,并且多方当事人到现场去勘探,是认真考虑后作出的判决,不存在程序错误问题。5.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认为金三湾酒店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有误,请求驳回。 ***、***无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因其提供劳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185971.61元整。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6日,金三湾酒店门前的外雨棚需要进行改造装修,因***正在承建该酒店的土建工程,金三湾酒店委托***帮忙联系搭外墙脚手架的架子工。***联系***并通过微信将现场施工的条件发送给***,双方口头约定以包干价6000元承包给***,***联系并通知***及案外人***、***(***的继母)、***(***的弟弟)、***等五人前往金三湾酒店进行施工,并与前去施工的五人约定按照大工270元/天、小工150元/天,其中***和***按照大工计发报酬,其他按照小工计发报酬,约定两天搭建,一天拆除。共计应当支付报酬2970元,另需支付钢管等材料拖运费1000元。2017年12月7日上午,***等人到达施工现场确定搭建位置后准备进行施工,***要求***等人按照其指定的位置搭建脚手架,但***等人向***提出按照其指定的位置搭建脚手架有触碰高压线的危险,但***以方便酒店后续装修为由要求***等人按照其指定位置进行搭建。当日下午在搭建施工过程中,因搭建高度越来越高,***本人身体距离高压线也越来越近,在掏取身上携带的扳手时触碰不绝缘的高压电线受伤。随即,众人拨打急救电话,***被120救护车送往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电击伤8%III°,在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140747.54元。2017年12月16日***转往重庆西南医院治疗,在重庆西南医院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140897.93元;西南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为:1.4-5天根据情况拆线;2.功能锻炼;3.综合防疤痕增生治疗;4.根据情况行义肢安装。 2018年3月12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8】鉴字第0913号)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目前属一个三级残和一个十级残。2.被鉴定人***目前为部分护理依赖。3.被鉴定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为前臂假肢价格为32000元,使用年限为6年,上臂假肢价格为44000元,使用年限为6年(每6年更换一次)。 事故发生后,***为***垫付医疗费13000元、生活费1700元,转院时垫付2000元,重审中支付500元,共17200元。金三湾酒店为***垫付医疗费127748元,出借20万元用于***转往西南医院继续治疗,重审中支付5000元,合计共支付332748元。***重审中垫付5000元,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支付2000元。 另查明,***被电击的高压线属于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所有、管理,施工时金三湾酒店大门旁有两组共六根10KV电线,其中位于上方的三根10KV电线为裸线,下方三根10KV电线为绝缘导线。裸线最低距地面10.9米,离酒店建筑物最近一根裸线水平间距1.5米。***具有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操作类别为建筑架子工。***于2011年3月11日生育长女***,2014年10月5日生育小女儿***。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二、本案侵权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如何认定,三、有关损失计算问题。 关于焦点一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1.金三湾酒店与***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金三湾酒店为了室外灯箱、广告牌的安装施工方便,鉴于***正在金三湾酒店从事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活动,且***对建筑施工市场和人员较为熟悉,遂委托***寻找施工人员搭建脚手架。***接受委托后代表金三湾酒店与***达成了按照6000元价格搭建脚手架的口头约定,并征得金三湾酒店负责人同意后即通知***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在现场***代表金三湾酒店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故***的行为后果应当由金三湾酒店承担。至于金三湾酒店承担责任后,是否另行追究***责任,本案在所不论。 2.金三湾酒店与***形成承揽合同关系。金三湾酒店为了室外装饰工程的需要,委托***与***达成以6000元价格定做室外脚手架的协议,***承揽该业务后安排人员施工,虽然***不在现场指挥,但***代表定作人金三湾酒店对定作物提出要求、发出指令,可以认定金三湾酒店与***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3.***与***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与金三湾酒店口头约定了6000元的承揽合同,为了完成承揽事宜,***遂与经常共事的***联系,要***及其妻子参与施工,并承诺大工每天280元、小工每天170元,***同时也联系了***、***、***等三人,要求五人三天内完成施工,估算五人两天搭建加一天拆除的劳务费为3540元(280×3人×3天+170×2人×3天),加上往返拖运材料运费600元和三顿午餐300元,共4440元。可见***是为了盈利雇请***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 4.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与***之间形成侵权责任债权债务关系。***的受伤系由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所有、管理的处于运行过程中的高压电线触电造成,***的人身权受到侵害,与侵权人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关于焦点二即本案侵权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金三湾酒店、***的过错行为和***自身过错造成***遭受触电人身损害,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金三湾酒店、***构成分别侵权,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金三湾酒店、***和***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关于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员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05)第7.0.4条规定“城镇配电线路遇下列情况应当采用架空绝缘导体:···2.高层建筑临近地段。3.繁华街道或人口密集地区。···”案发地点金三湾酒店门口位于荆州市沙市城区××路××路××处,过往的车辆和人口较多,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在案发地点金三湾酒店门口约1.5米处架设的10KV高压电线未使用绝缘导体,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同时,虽然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的高压电线在金三湾酒店所承租的大楼建设前架设,在该酒店门口的电线杆上亦挂有高压危险等提醒字样的招牌,但并不醒目。而且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在安全生产的同时,应当考虑到城市发展的历史,先架设电线后建设建筑物的现象必然会形成危险,应当采取及时通知、重点巡查、排除风险等方式以保证安全生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但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并未采取相关措施排除危险。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的过错是造成***触电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该院酌定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40%赔偿责任。 2.关于金三湾酒店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代理金三湾酒店在选任承揽人时显然明知***无施工资质,也明知其在外地不能到现场监督指挥,仍然与其订立承揽合同,金三湾酒店对选任承揽人有过失。 其次,***在现场代理金三湾酒店对承揽人***雇佣的劳务人员***等人搭建脚手架进行现场指挥、监督,在施工人员已经提出所搭建的脚手架距离高压电线较近且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形下,仍然指挥相关人员继续施工,属于指示有过失。 再次,金三湾酒店在***等人搭建脚手架前,未向有关单位报备,也未向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提出停电申请以确保施工安全,致使***等人在搭建脚手架前就已经存在安全隐患。 综上,金三湾酒店代理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受害人***触电受伤的主要原因之一,一审法院酌定金三湾酒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35%赔偿责任。 3.关于***的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雇请***等人搭建脚手架后,未到现场进行指挥、监督,对***触电受伤具有一定过错,但相对较小,一审法院酌定***承担5%赔偿责任。 4.关于***的责任承担问题。 ***作为有架子工资格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作业区域紧邻高压电线,却在高压危险区域附近进行高空作业,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过于自信,导致自身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其自身受伤承担20%过错责任。 关于焦点三即本案损失计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湖北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本案的各项损失分别计算如下: 1.医疗费281665.47元(140747.54元+140897.93元+20元),有票据为证; 2.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33天+9天)×50元/天】,***经送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9天,转入重庆西南医院住院35天(诉讼请求为33天); 3.营养费,无医疗机构需加强营养的意见,故营养费不予支持; 4.护理费352140元【35214元/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0年×50%(部分护理依赖)】; 5.误工费12790.43元【50199元/年(建筑业平均工资)÷365天×93天(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提交了工作情况证据及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按建筑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6.残疾赔偿金522979.60元【31889元/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82%(一个三级残和一个十级残)】,***常年在城区从事架子工,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7.残疾辅助器具费53.2万元【7.6万元(前臂假肢价格为32000元,上臂假肢价格为44000元)×7(75岁-36岁=39年,39年÷6年/次=6.5次≈7次)】; 8.交通费15552.50元(13600元+1952.50元),***提交了相关交通费票据。因***提交的住宿费交费收据没有明确的收款人和租房期间,故不予认定。 9.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因提供劳务遭高压电击致双臂截止,其本人及家人精神均遭受较大伤害,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经济能力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 10.司法鉴定费2000元; 11.被抚养人生活费218079元【21276元/年×11年(大女儿***)×82%÷2+21276元/年×14年(小女儿***)×82%÷2】,对于***父母的生活费,因未提供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故不予支持。 以上共计1969307元。由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承担787722.80元(1969307元×40%),金三湾酒店承担689257.45元(1969307元×35%),***承担98465.35元(1969307元×5%)。 事故发生后,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向***垫付及先予执行42000元,金三湾酒店向***垫付了332748元,***向***垫付了17200元,以上款项应当在赔偿中相应扣减。故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应赔偿***745722.80元(787722.80元-42000元),金三湾酒店应赔偿***356509.45元(689257.45元-332748元),***应赔偿***81265.35元(98465.35元-17200元)。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向***赔偿745722.8元;二、荆州市金三湾酒店有限公司向***赔偿356509.45元;三、***向***赔偿81265.35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均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案件受理费23787元,***负担4757.40元,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负担9514.80元,荆州市金三湾酒店有限公司负担8325.50元,***负担1189.3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各方责任比例应当如何确定;2.一审法院是否超过***的诉请进行判决;3.一审认定损失是否正确,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是否应当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对于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是由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的高压电线导致***触电人身损害,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且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05)第7.0.4条规定“城镇配电线路遇下列情况应当采用架空绝缘导体:···2.高层建筑临近地段。3.繁华街道或人口密集地区。···”,虽然高压电线于金三湾酒店建成之前安装,但考虑金三湾酒店位于荆州市沙市城区××路××路××处,过往的车辆和人口较多,基于上述规定,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理应对该架设线路尽到维护责任,采用架空绝缘导体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但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并未采取相关措施排除危险,导致案发地点金三湾酒店门口约1.5米处架设的10KV高压电线仍然未使用绝缘导体,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对此具有明显过错,导致***触电人身损害,一审法院酌定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4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其次,关于金三湾酒店的责任问题,其委托代理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明知***无施工资质,仍然与其订立承揽合同,选任具有过失,而且其委托代理人***在现场指挥过程中,明知脚手架距离高压电线较近且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形下,仍然指挥相关人员继续施工,指示具有过失,同时,在***等人搭建脚手架前,未向有关单位报备,也未向国网湖北荆州供电公司提出停电申请以确保施工安全,致使***等人在搭建脚手架前就已经存在安全隐患,因其各种过错行为导致***触电人身损害,一审法院酌定金三湾酒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35%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再次,关于***的责任问题,其在雇请***等人搭建脚手架后,未到现场进行指挥、监督,对***触电受伤具有一定过错,但相对较小,一审法院酌定***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5%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最后,关于***自身的责任问题,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也具备架子工资格,明知作业区域紧邻高压电线,却在高压危险区域附近进行高空作业,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疏忽大意导致自身受伤,一审法院酌定其应对自身受伤承担20%过错责任亦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一审法院起诉状及最后一次开庭时均明确要求各方承担连带赔偿,因此一审法院并未超出***的诉请进行判决。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首先,因无医疗机构需加强营养的意见,一审法院对于营养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其次,因***未提供其父母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一审法院对于其父母的生活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再次,一审法院根据部分护理依赖情形支持已20年护理费,亦无不当;最后,关于其他费用,一审法院已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就其判决的依据和理由作了充分阐述,本院也予以认同,不再赘述。 综上,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01.70元,由***负担13561.40元,荆州市金三湾酒店有限公司负担8325.50元、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负担9514.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