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9006民初3180号
原告:***,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荆州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