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泰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金茂租赁站诉洛阳市信昌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永泰县泰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3054号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金茂租赁站,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农科路永兴租赁站院内****。经营者:赵留女,女,1959年3月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帝都国际城**楼。
被申请人:洛阳市信昌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五洲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世敏。
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县泰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南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吴球思。
被申请人:黄成美,男,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金茂租赁站诉被告洛阳市信昌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永泰县泰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成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2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担保人柴项涛所有的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544136号不动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信昌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昌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卫国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柴项涛所有的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544136号担保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金茂租赁站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