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11民初1595号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金茂租赁站,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农科路永兴租赁站院内*排*号。
经营者:赵留女,女,1959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洛阳市信昌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政和路天元公寓3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世敏。
被告:福建省永泰县泰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南湖花园C区一层15#。
法定代表人:吴球思。
被告:黄成美,男,1965年5月26日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金茂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1259.5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金茂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郭士骞
审 判 员 赖建伟
人民陪审员 王战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