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802民初1899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勘察院,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