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3020号
申请人: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珠宝路2号珠宝城1#B区第五层南侧5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279043189。
法定代表人:黄良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6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89033458L。
法定代表人:林伙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开辉悦城2号楼二单元1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8428448W。
法定代表人:王敏文。
申请人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名下价值223542元的合法财产。申请人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PZPP××××××)对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名下的价值223542元的合法财产。
案件申请费1638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广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锡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