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盛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91民初6213号 原告: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秦皇岛盛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秦皇岛盛景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广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