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丰民初字第2913号
原告***,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
委托代理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嘉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嘉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鉴定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