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02民初397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福建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与新华东路交界处东南侧志诚广场B座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850605235。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115号北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2775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建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向荣大厦2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56107608P。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被告福建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泉州建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19年3月20日再次申请仲裁,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漳劳人仲案不字[2019]0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该仲裁申请内容与(2019)闽0602民初301号案件所诉劳动争议内容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不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故应将本案并入(2019)闽0602民初301号案与该案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2019)闽0602民初301号案与该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