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宏业建设监理在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02民初410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漳州市。
被告:福建宏业建设监理在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胜利东路与新华东路交界处。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泉州建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被告福建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泉州建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四
书记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