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4民初27194号 原告(被告):***,女,壮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佛山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互为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与某乙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2.某乙公司向***支付经济赔偿金360000元;3.某乙公司向***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款14935.48元和高温津贴1200元;4.某乙公司向***支付拖欠的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689.8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字〔2022〕27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与某乙公司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25日解除;2.某乙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工资差额共14032.25元;3.某乙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年休假工资1839.08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三、***收到仲裁裁决书在期限内提起起诉,请求判令:1.***与某乙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2.某乙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0元;3.某乙公司向***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14935.48元和2022年8月工资15000元及9月工资12413.79元;4.某乙公司向***支付拖欠的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689.8元。 四、某乙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在期限内提起起诉,请求判令:1.某乙公司无需向***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工资差额14032.25元;2.某乙公司无需向***支付2021年年休假工资1839.0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五、***于2010年12月入职某乙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订立了期限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部门为监理部,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职务为现场监理,工作任务或职责为工程监理职责,工作地点为佛山市,但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每月工资数额。 六、某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2021年每月的应发工资均为1500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的应收工资分别为14000元、10000元、14000元、14000元、14000元、12000元、10064.52元。 七、某乙公司为***缴纳了2010年12月至2022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 八、2019年2月18日某乙公司任命***为南庄大道南侧、佛山一环西侧地块商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2022年7月22日,某乙公司向***发出《通知函》,以案涉项目因建设单位全面停工,开工遥遥无期,现场不需要驻场人员为由通知***,其决定从2022年7月25日起暂时安排***回办公室上班,按公司办公室考勤办法出勤。2022年7月27日,某乙公司再次向***发出《通知函》,以***经某甲公司办公室或去“禅城区恒大项目”上班后仍未按公司要求到岗为由,通知***服从公司安排,尽快到岗履职,未到岗或缺勤按旷工处理。2022年8月8日,某乙公司第三次向***发出《通知函》,再次通知***服从公司安排,尽快到岗履职。***分别于2022年7月28日和2022年8月10日向某乙公司发出《回复函》,对某乙公司作出的上述通知提出异议,并告知某乙公司其继续在上述项目上班,履行工作职责。 九、***分别于2022年7月25日和2022年7月26日向某乙公司分出两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某乙公司无法提供相同岗位的工作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某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某乙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打印件; 2.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中国邮政EMS邮单复印件、投递信息打印件、送达回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复印件; 5.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6.《关于南庄大道南侧、佛山一环西侧地块商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的决定》复印件; 7.《佛山某某有限公司通知函》复印件; 8.《回复函》复印件; 9.微信聊天记录;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1.照片截图; 12.《关于变更南庄大道南侧、佛山一环西侧地块商业项目项目总监的申请》复印件。 二、某乙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某乙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中国邮政邮单投递信息打印件、送达回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南庄大道南侧、佛山一环西侧地块商业项目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5.《佛山某某有限公司通知函》复印件; 6.《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 7.佛山某某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打印件、佛山某某有限公司会议签到表复印件、会议记录复印件; 8.工地实名考勤表打印件、通报复印件。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本案中,***于2022年7月25日向某乙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某乙公司亦确认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并认为***系因为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离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某乙公司不同意其离职且双方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合意,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25日解除。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本案中,某乙公司2022年7月22日向***发出《通知函》,告知***案涉南庄项目因建设单位全面停工,开工遥遥无期,现场不再需要驻场人员,通知***从2022年7月25日起暂时安排其回办公室上班,按公司办公室考勤办法出勤。***认为某乙公司通知换岗行为没有说明薪酬及岗位,且跟其现场监理岗位不符,故未按要求回到办公室上班。某乙公司2022年7月27日再次通知***回办公室或到“禅城区恒大项目”上班,但***认为,某乙公司清楚***未在“禅城区恒大项目”备案,安排其去“禅城区恒大项目”属于违规作业亦非诚心安排,去了也不会有职位,该项目已经有备案人员了,故***未按要求回到办公室或到“禅城区恒大项目”上班。后***向某乙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本院根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明的离职原因进行审查。从该通知书看,***系基于某乙公司无法提供相同岗位的工作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决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事由实际系***认为某乙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乙公司因案涉项目停工而安排***暂时回办公室或去“禅城区恒大项目”上班,系用人单位基于自主经营权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不属于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情形,亦不代表***的薪酬必然降低,***却因主观臆测可能被降级或者降薪,不接受某乙公司的安排,并因此向某乙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某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差额问题。对于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的工资差额问题,***称应收工资为15000元/月,结合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的实收金额计算期间的工资差额为14935.48元;某乙公司确认***2021年工资确实系15000元/月,但称2022年实行的是可变薪酬,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组成,并提供2022年新年开工会议签到表及会议记录佐证。某乙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同意某乙公司减少其工资的方案,本院对某乙公司抗辩不予支持。故结合***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实际发放工资的情况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某乙公司应支付***14032.25元[15000元/月×6个月+15000元/月÷31日×25日-14000元-10000元-14000元-14000元-14000元-12000元-10064.52元]。 至于2022年8月、2022年9月工资差额问题,如上所述,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25日已经解除,***主张某乙公司支付该两月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带薪年休假问题。由于某乙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安排***休带薪年休假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某乙公司应支付***2021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结合***参保记录,***2021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至于月平均工资,***认为应按15000元/月计算,如上所述,本院予以采信;由于某乙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21年工资构成包含了加班费及具体数额,对比某乙公司提供的2022年工资条亦显示不包含加班费,故本院按15000元作为月平均工资计算202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为13793.1元(15000元/月÷21.75天×10日×200%)。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佛山某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原告)佛山某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支付2021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793.1元; 三、被告(原告)佛山某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工资差额14032.25元; 四、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原告)佛山某某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各5元,***免收,佛山某某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