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执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5018X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路**会信用代码914406080567642538。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禅建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另案申请执行人***[(2020)粤0608执3345号]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在(2020)粤0608执3345号案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执行,并作出移送决定书,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因另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转破产程序,本院已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同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