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皖1322行初89号
原告: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数码大厦A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34818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萧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MB15782426。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萧县城市管理局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中,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萧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