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保657号
申请人:郴州市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增湖路熠通公馆。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申请人:东莞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东港楼305、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8592655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莞市杰高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第**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4781662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郴州市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杰高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杰高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4399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杰高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4399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