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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人防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1民初2831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负责人:黄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冉某,职务不详。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预交6315元,退还4965元,剩余部分由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