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财保135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86309。
委托代理人王小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陆萍,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枫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长远居委**学堂路**第**、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3LD8XP。
法定代表人夏杨。
被申请人成都纬度全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天乡路二段**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DFJ898M。
法定代表人赵夏影。
申请人江苏省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枫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纬度全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重庆仲裁委员会已于2020年11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枫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农商行南川支行(账号:xxxx)的存款380000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能够顺利执行,在仲裁过程中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保全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江苏省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枫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鲜文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志杰
告知: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