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23民初2129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志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欧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省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志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70,000元的银行存款、对被申请人上海欧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37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江苏省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志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欧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志城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上海欧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昌海
法官助理漆文意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