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与哈尔滨市经纬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3451号
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88号。
负责人:纪会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经纬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小区159号B栋7层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经纬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朦朦
人民陪审员 关 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