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

某某与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16804号 原告:**,女,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7048941G,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纪会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付50元,退还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