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08民初1425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公司员工。
被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4.25元,由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