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1616号
原告: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T6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3号楼1层3-8号-1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