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1616号 原告: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T6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3号楼1层3-8号-1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