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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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6436号
原告:杭州杭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YG3H4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领富商务中心2号楼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51401556Q,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3号楼1层3-8号-1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顺合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XD378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靖***南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码X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顺合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杭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杭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顺合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杭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顺合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