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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朝执字第77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高新区锦河街**环艺楼第****/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领域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锦河街1,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锦河街**="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河街1,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河街**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0782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领域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领域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领域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1、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净月开发区,建筑面积:82.2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2、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面积:189.2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3、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面积:102.5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4、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柳莺东路,建筑面积:196.87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5、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净月开发区,建筑面积:82.8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