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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投生物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4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新投生物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住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女,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3727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1、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跃路2399号丘(地)号:房号:303,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1060079756号,建筑面积:98.4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2、将被执行人***购买的,吉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南关区丙六十路四路以东,前进大街以西,项目名称:长春市国信•嘉邑小区,丘(地)号第1幢3单元505号房,合同编号0000000000735624,建筑面积:123.27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