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某某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异62号
案外人:张卫芬,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案外人:广西鑫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6号龙光·君御华府1号楼32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595109849。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10号自编3栋C5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58926703R。
法定代表人:谢俊仁,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新兴社区新城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MA5N27P141。
法定代表人:韦姿谦,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卫芬、广西鑫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武鸣灵水壮乡文化小镇南-A25号楼1单元04号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经审查发现,本院对该执行异议已立有(2022)桂0110执异45号异议案件,本案属于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2)桂0110执异62号异议案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明才
审判员  梁恒斐
审判员  潘雪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