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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2364号
原告:柳州市三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江大道1号柳江大道商贸城48栋101、102室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65802996A。
法定代表人:苏增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坚,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6号龙光﹒君御华府7号楼32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595409849。
法定代表人:李华。
原告柳州市三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柳州市三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柳州市三辉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柳州市三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柳州市三辉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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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其余受理费484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柳州市三辉建材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尹 胜
人民陪审员 李爱芬
人民陪审员 张 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 君
书 记 员 梁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