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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某有限公司;富顺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322民初3654号 原告:自贡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珲(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珲(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原告自贡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顺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自贡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99元由原告自贡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