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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民终1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海航国际广场A栋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94123603C。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海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4)琼0106民初14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017年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中建海南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不属于劳动纠纷。2017年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基于中建海南公司申请,上诉人前往中建海南公司(子公司)协助被告管理项目。该期间上诉人仅与母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并受母公司管理,由母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其在子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系履行与母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该事实***、中建海南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均以认可,***、中建海南公司(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基于此,2019年4月23日,母公司才向中建海南公司(子公司)出具《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商调函》一份,(函号:中建装饰人函字[2019]号),并要求***于2019年4月23日前去报到,并附表要求社保关系“随转”,请中建海南公司(子公司)协助办理调转手续。同曰,***才与中建海南公司(子公司)签订《劳动节合同书》确定劳动关系。 而本案发生在2019年4月4曰,中建海南公司(子公司)以公司账目梳理为由的借口让***转账,中建海南公司(子公司)在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另行产生的债务关系,所以***与中建海南公司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与中建海南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之间不管存在何种用工关系,和***向中建海南公司(子公司)主张归还款项的事实之间是两种法律关系,并不相互冲突和排斥。 1.中建海南公司基于***的信任要求***的转款,并承诺解决内部问题后款项返还给***,但此后经***多次要求返还,中建海南公司无正当理由拖欠。中建海南公司认为,中建海南公司发给***报酬的事实已经终结,双方不存在争议。此后中建海南公司与***的款项纠纷请求权基础不管基于借贷或是不当得利,均与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无关。 2.即使2019年4月23日后***与中建海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与本案事实无关。 综上所述,依法撤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106民初14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中建海南公司答辩称,***主张中建海南公司返还款项没有事实依据,***甚至未与中建海南公司进行任何沟通便径直起诉,中建海南公司甚至对一审毫不知情,也没有见到***提交的任何证据材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款项237543.8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5043元。(利息以23754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LPR值分段计算,自2019年4月5日起计算暂计至2024年5月15日为55043.1元,其余的计算至全部退还款项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者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本案中,原告与案外人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原用人单位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将原告调动到被告处即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原告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请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诉请事项实际为向被告索要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事项,依法属于劳动仲裁管辖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以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为前置条件,因此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88.8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诉请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返还237543.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经查,***原系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之后被派至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即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处工作,后又与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提交的证据显示,2017年9月27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向***支付了237543.8元。2019年4月4日,***陆续向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退还237543.8元。关于案涉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2017年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尚未和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其受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派到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处工作。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亦基于***的劳动付出向其支付237543.8元。***诉请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返还237543.8元及利息实际系追讨之前曾经给付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请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没有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提起劳动仲裁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