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2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苗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15号(原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6#楼19层29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西苑路星海湾商业街b2-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中闽宏大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装饰海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