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8执异19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电达谷源产业园7号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22949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工社4栋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85404767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5)琼0108执6号]执行中,异议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执行标的有误,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案号为(2025)琼0108执6号,申请人执行标的有误,请法院进行重新审查。事实及理由:经项目班组反馈,我司进行核实,在案涉项目中,执行申请人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仍欠付民工工资合计292047.83元,我司多次督促申请执行人方支付,但至今均无果。本案案款强制执行完毕后,双方就案涉项目项下工程款已全部结清,无法保障民工权益落实。为落实民工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纠纷,请求贵院将本案执行金额重新审查,或将划扣的执行款中以292047.83元为限先予以提存,待申请执行人将工人工资支付完毕后再予以发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请贵院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执行依据(2024)琼01民终5596号判决维持原判,即“一、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4233.78元、质保金321549.97元及履约保证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83.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98.36元,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84.83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据此发送(2025)琼0108执6号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74233.78元、质保金321549.97元及履约保证金5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384.83元、申请保全措施费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857.84元(暂计)”。故此,本院的执行通知书与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一致,执行标的并不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 至于异议人主张申请执行人拖欠民工工资292047.83元,该金额未经任何生效裁判或其他合法程序确认,且涉及相关民工及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不为执行异议审查范畴,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条件执行,系审执分离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案执行依据亦未设定以此为先决条件来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5年4月29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