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4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229130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办马山头社区电达谷源产业园7号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22949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民初227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异议结果尚未作出,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执行之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6执49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