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5执3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执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二横路泉水山庄执信楼7栋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8252862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电达谷源产业园7号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2294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海南执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04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4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