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22执字第34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立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新产业园珊瑚路,组织机构代码:77287327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县石塘镇王铁,组织机构代码:7585044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立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940元(含案件受理费7270元、执行费388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核稿:
会签单位:拟稿人:
打印份(2016)皖0122执字第340号
文稿标题: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立达电气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新产业园珊瑚路路,组织机构代码:77287327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肥**县石塘镇王铁铁,组织机构代码:7585044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立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940元(含案件受理费7270元、执行费388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6)皖0122执字第340号
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合肥立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265940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履行期届满始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或债务利息(以生效判决规定计)。
(3)负担案件受理费7270元、执行费3889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
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
账号:13020031290********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联系人:***电话:0551-6775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