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21执980-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立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珊瑚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728327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王铁乡,组织机构代码证7585044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立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