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延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松华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天延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松华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天延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天延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天延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97元,由上诉人上海天延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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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相关案号:(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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