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9民初7539号
原告:马某,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马某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3,4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马某自行负担;剩余75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马某。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邵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