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25民初326号
原告:日喀则市启航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迎宾路东郊客运站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云霞,系日喀则市启航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花园G区嘎吉林二区2—1独院。
法定代表人:陈辉,系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原告日喀则市启航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日喀则市启航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以当事人双方私下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喀则市启航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喀则市启航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日喀则市启航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布旺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次仁央珍
书 记 员 达娃潘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