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苏州天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辖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苏州天恩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门路11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苏州天恩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追加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干警***的配偶,根据相关规定,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7831号《关于***诉苏州天恩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及《补充报告》,以本案被告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的配偶系该院干警为由,报请我院指定管辖。鉴于上述原因,为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报请法院继续审理,故同意该院请示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