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3民初4065号
申请人: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中村(民主)。
法定代表人:***,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8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双顶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8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