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揭中法立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地址: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全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4)揭榕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