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告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榕城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该分局法规股股长。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负责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因被告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榕城分局不履行工商法定职责,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告邮寄《申诉书》,称第三人2014年6月5日办理12M包年光纤业务实为宽带业务,嫌涉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请求责令第三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提供对应光纤服务、责令第三人惩罚性赔偿原告损失2697元、对第三人的虚假宣传进行处罚、责令改正、书面告知原告处理结果并依最高额奖励原告。被告于2014年8月1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诉书》。被告经核查,移动光宽带业务是中国移动向家庭客户提供的接入互联网服务的总称,以统一的“中国移动光宽带”业务品牌向用户呈现,其中基于GPON的光纤宽带技术有三种方式接入到客户家中,分别是皮线光缆模式、网线模式和电话线模式,具体需根据客户报装所在地的网络资源选择相应的接入模式。原告于2014年6月通过恒迪网络通信办理的是中国移动光宽带12M包年899元赠送一年使用期优惠。当期,“光宽带”优惠也可以理解为“光纤”优惠,故不存在“虚假宣传”问题。被告认定原告投诉第三人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处罚,依法不能给原告奖励金。2014年8月8日对原告作出揭榕工商处告字二(2014)第73号《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二)》。
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
1.《不予立案审批表》;
2.《案件来源登记表》;
3.《案前核查记录表》;
4.第三人《营业执照》;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书》;
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第三人提供的关于原告申诉其家庭宽带宣传问题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据;
9.原告提供的《申诉书》、《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二)》及邮寄凭证。
证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依法履行职责。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关于第三人2014年6月5日办理12M包年光纤业务实为宽带业务,嫌涉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申诉书》,被告于2014年8月1日收到。被告认定原告投诉的第三人违法事实不成立,2014年8月8日告知原告不予立案处罚。在其他运营商办理光纤业务都是以光纤线入户再以光猫变换为宽带形式,而非宽带线路入户。原告向被告提交的证据有第三人的宣传照片,提供的业务登记表,宣传单上大大的“移动光纤大优惠”字样不是瞎了眼都能看得清楚,业务登记表上第七行标明“付费模式:家庭宽带”;第十一行标明“订购了产品:宽带,揭阳宽带日套餐(0元/日)—产品详细描述;(包含所有宽带(4M,6M)等的日套餐)”字样,可以证实宣传内容为光纤,实际办理的是宽带。被告无视事实,竟认定“光宽带”优惠也可以理解为“光纤”优惠,故不存在“虚假宣传”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人的宣传已经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存在欺诈,构成虚假宣传。因此,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揭榕工商处告字二(2014)第73号《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二)》违法,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被告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3.被告寄送《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二)》EMS信封复印件,证明被告寄送时间;
4.被告作出的揭榕工商处告字二(2014)第73号《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二)》,证明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5.原告寄送《申诉书》邮政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证明原告邮寄内含申诉书信件时间;
6.原告提交《申诉书》1份,证明提交申诉的事实;
7.中国移动通信移动电话业务登记表(VJSQ5659)复印件,证明安装的非光纤而是宽带;
8.第三人发票代码为244521401111发票复印件,证明办理宽带服务事实;
9.移动光纤大优惠宣传现场照片,证明第三人宣传移动光纤大优惠事实。
被告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榕城分局辩称,被告于2014年8月1日接到原告举报第三人光纤大优惠宣传属于虚假宣传涉嫌违法并欺诈消费者的举报。原告提出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处罚,书面告知处罚结果并最高额奖励申诉人等。接举报后,被告于8月4日派执法人员进行案前核查,要求第三人就原告举报的相关内容提交情况说明并相关证据材料。8月8日,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关于***先生申诉被我司家庭宽带宣传问题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说明“中国移动光宽带业务”是中国移动向家庭客户提供的接入互联网服务的总称,移动的宽带业务使用全球通用的GPON技术(即吉比特无源光网络),基于GPON的光纤宽带技术有三种方式接入到客户家中,分别是皮线光缆模式、网线模式和电话线模式,其中的皮线光缆模式就是俗称的光纤模式;也就是说目前移动揭阳分公司的“光宽带业务”接入模式包括了以上三种,即光纤入户模式、光纤到村、到楼,然后以电话线接入到户模式,具体是哪种模式入户需根据客户报装地点的网络资源选择相应的接入模式。第三人“2014年第二季度家庭宽带营销优惠具体内容”的证据材料可看出其所提供的“宽带”都实行优惠,包括光纤入户的“宽带”,电话线入户的“宽带”,也包含了原告提供的“移动光纤大优惠”宣传材料中所列举的优惠项目。原告在看到光纤大优惠的广告后到第三人的代理点办理宽带业务,第三人下属代理点(恒迪网络通信)在办理业务前业务人员已向原告介绍宽带优惠内容并向原告介绍其报装地点沟口村属光纤到村后再以电话线形式入户,原告在表示对宽带业务已知情的情形下代理点为其办理了12M包年899元送一年使用期优惠方案,所办理的业务即为光纤宽带三种技术模式中的光纤到村再由电话线接入模式的“宽带”业务,第三人对原告所提供的相应宽带服务,也与原告所签订的《业务登记表》一致,第三人下属代理点在办理业务之前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可确认移动揭阳分公司不存在欺诈的问题。因此,可确认该宣传材料的内容并不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以及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的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8月8日向原告发出揭榕工商处告字二(2014)第73《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二)》。被告作出上述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支持被告的意见,驳回原告的起诉和请求。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述称,移动的宽带业务使用全球通用的GPON技术(即吉比特无源光网络),基于GPON的光纤宽带技术有三种方式接入到客户家中,分别是皮线光缆模式、网线模式和电话线模式,其中的皮线光缆模式就是俗称的光纤模式;也就是说目前移动揭阳分公司的“光宽带业务”接入模式包括了以上三种,即光纤入户模式、光纤到村、到楼,然后以电话线接入到户模式,具体是哪种模式入户需根据客户报装地点的网络资源选择相应的接入模式。原告办理的业务为中国移动光宽带,报装地点沟口村属光纤到村后再以电话线形式入户,其资费优惠内容12M包年899元送一年使用期,办理业务优惠方宣传一致,与原告所签订的《业务登记表》一致,第三人不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原告申诉不符合事实,其请求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作出的揭榕工商处告字二(2014)第73号《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二)》,认定原告对第三人投诉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并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结合庭审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告邮寄《申诉书》,称第三人宣称移动光纤大优惠,办理12M两年只要899元,2014年6月5日办理了该业务,后第三人提供的不是光纤而是宽带。第三人涉嫌虚假宣传,存在欺诈的违法行为。请求责令第三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提供对应光纤服务、责令第三人惩罚性赔偿原告损失2697元、对第三人的虚假宣传进行处罚、责令改正、书面告知原告处理结果并依最高额奖励原告。被告于2014年8月1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诉书》。被告经核查,移动光宽带业务是中国移动向家庭客户提供的接入互联网服务的总称,以统一的“中国移动光宽带”业务品牌向用户呈现,其中基于GPON的光纤宽带技术有三种方式接入到客户家中,分别是皮线光缆模式、网线模式和电话线模式,具体需根据客户报装所在地的网络资源选择相应的接入模式。原告于2014年6月通过恒迪网络通信办理的是中国移动光宽带12M包年899元赠送一年使用期优惠,报装地点市区东升街道沟口村寨前新村26栋1单元401,根据原告办理优惠的《业务登记表》,原告办理优惠为“中国移动光宽带12M包年899”,当期,“光宽带”优惠也可以理解为“光纤”优惠,故不存在“虚假宣传”问题。认定原告投诉第三人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处罚,依法不能给原告奖励金。2014年8月8日对原告作出揭榕工商处告字二(2014)第73号《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二)》。2014年8月11日,被告将上述告知书邮寄给原告,2014年8月12日,原告收到。原告不服,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如前。
另查明,第三人发布户外广告,移动光纤大优惠6M一年499送240话费6M两年只要499元10M两年只要799元12M两年只要899元咨询报装电话15813517370。上述广告未注明发布者名称和地址。2014年6月5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VJSQ5659《中国移动通信移动电话业务登记表》注明:实收费用899元,付款模式,家庭宽带,订购了产品:宽带,揭阳宽带日套餐(0元/日)—产品详细描述:(包含所有宽带(4M,6M)等的日套餐),揭阳宽带月租0元-1月,201404-中国移动光宽带12M包年899元赠送一年使用期优惠(独立宽带收取宽带费用)‥产品详细描述:(中国移动宽带覆盖区域,客户可享受12M宽带包年赠送一年免费使用期优惠),揭阳12M宽带服务,预存899元分1个月返还(4)-首笔立即返还生效时间:2014-07-01,发票客户***,装机地址揭阳市市区东升街道沟口村26栋1单元401。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规定,被告受理和调解消费者申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系被告的法定职责。
被告接到原告申诉材料后,向第三人核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原告,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发布广告称,移动光纤大优惠‥‥‥12M两年只要899元‥‥‥。第三人也与原告签订VJSQ5659《中国移动通信移动电话业务登记表》,该表注明“中国移动宽带12M宽带包年赠送一年免费使用期优惠。”第三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不存在“虚假宣传”。因此,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且具备法定职责,认定“被投诉方违法的事实不成立”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揭榕工商处告字二(2014)第73号《处理举报线索告知书(二)》违法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